漁船捕鯨鯊 罰款究責損失大
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
【聯合報╱記者施鴻基/台東報導】
台東縣新港籍漁船「龍漁發6號」上月初帶回禁捕的鯨鯊,除須追究刑事責任,還須面臨15萬以下罰款,縣府農業處也決定明天銷毀價值近80萬元的鯨鯊,希望可以洗刷海洋屠夫的惡名。
「台灣已經被國際上認為是海洋屠夫,既然已經全面規定禁捕,就要堅持到底!」農業處希望漁民自律,也會請海巡等單位配合查緝、取締。
縣府農業處表示,新港籍「龍漁發6號」漁船上月4日返港時,被海巡署82岸巡大隊查獲涉嫌捕捉鯨鯊,發現時鯊已遭支解,台東地檢署查扣後,認定應該銷毀,漁業署委託花蓮區漁會依「走私沒入漁產品處理作業程序」,明天上午10點30分,將在成功鎮銷毀查扣的鯨鯊肉。
農業處林務保育科指出,有「海中巨無霸」之稱的鯨鯊也稱豆腐鯊,是海洋中體型最巨大的生物,最大可以長到18公尺,這次查獲的鯊重達386.96公斤,目前坊間黑市價格約值77萬元。
依農委會96年9月5日漁業法規定,全台都已經全面禁止捕撈鯨鯊,也不得持有、販售鯨鯊肉或相關產品,違反者除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。如果遭裁定罰款,加上鯨鯊原有價值,等於是損失近百萬元,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。
縣府農業處強調,無論是否誤捕,也不管鯨鯊存活或死亡,都應該馬上放回海中,一律不准私帶進港,且誤捕鯨鯊應填報調查表,傳真到農委會漁業署及縣府農業處漁業科,建立生態資料。
【2011/09/12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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